近日网上流传着一份某全球企业离职高管揭秘的企业变相裁员10招,其实这10招并非此企业一家所为,在不景气的经济大气候下,部分企业会采取一些类似于此的方法,进行变相裁员。网友们对此多采取“忍”进行应对。
本报专门邀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梁枫律师为大家破解这10招,让大家能合理合法地维权。但法律是把双刃剑,个别招数合乎法律,如果遭遇还需冷静对待。
变相裁员第一招
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工作期间军训开早会算工作
适用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律师拆招: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工伤处理。
变相裁员第二招
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法定节假日工作不得调休
适用法规: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拆招:依照上述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给员工放无薪长假,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利益,让劳动者受到了工资损失。
关于“无薪调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变相裁员第三招
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被调非所长岗位可提意见
适用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法律效力。
律师拆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因此,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注意新工作岗位是否为工作者的专业所长岗位。如果根本不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所能胜任的工作,便可以提出意见;如果因此迫使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